广西亚热带农科新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广西亚热带农科新城(简称“农科新城”)对广西大学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的支撑作用,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建设和管理农科新城的基础性规范文件,适用于校属各单位在农科新城从事教学、科研、校地(企)合作等所涉及的土地、资产、人员等管理工作,为农科新城承担涉农类教学实习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试验示范、东盟合作与国际交流等任务提供保障,积极促进将农科新城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
第三条农科新城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集约高效、绿色发展、动态调整”的原则,符合有关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布局、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对具体地块的使用管理,可视地块位置、类型、规模、用途、使用年限等因素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或签订用地确认书予以明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广西亚热带农科新城规划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校工作组”)负责在广西大学党委、行政领导下管理农科新城,重点做好顶层设计、统筹协调、综合论证、督促落实、监督审核农科新城规划建设工作。
校工作组由学校发文成立。
第六条农牧产业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农发院”)作为校工作组秘书单位,主管农科新城日常运营,协助校工作组具体承担农科新城土地发展规划、土地边界日常维护、基本建设、房屋及设施设备管理、对外协作与开发利用等日常工作。农发院为校属教学科研机构在农科新城开展的实习实验提供管理及后勤服务。
第七条在农科新城用地的校属单位是特定地块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具体使用特定地块的项目团队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农科新城总体规划和日常管理要求,严格履行职责,配合统筹管理。
第三章用地原则与类型
第八条农科新城土地按照“教学科研优先、分类分级管理、规范有偿使用、强化用地问效、动态有序调整”的原则,严格根据各类用地的范围、类型、性质和建设时序使用土地。
第九条农科新城用地分为教学用地、科研用地、成果中试与示范用地、校地(企)合作用地、闲置零散土地等五种类型,教学用地和科研用地优先按需使用,校地(企)合作用地实施总面积控制。
(一)教学用地,是指因课程教学需要,用于满足涉农类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和耕读教育所需,由校属教学机构根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申请使用的特定土地资源。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农业认知、课程实习、专业实践、劳动教育、科普展示等。
(二)科研用地,是指因科研工作需要,由各科研团队根据项目研究需要申请使用的特定土地资源。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作物育种、栽培管理、病虫害防控、水肥综合利用、动物遗传育种、健康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农机装备智能化等。
(三)成果中试与示范用地,是指科研团队专门用于农业科技成果在农科新城进行大田试验、中试熟化、标准制定与示范展示的特定土地资源。其核心功能是验证与提升农业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适应性、经济性与可推广性。重点面向地方政府、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构建“可看、可学、可复制”的样板田或示范场景。
(四)校地(企)合作用地,是指学校与一家或多家政府机构、企业合作,共同开展技术攻关、农业生产、人才培养等工作所需使用的特定土地资源。
(五)闲置零散土地,是指在农科新城范围内,因分布零散、土地条件相对较差,目前尚无科研团队或企业使用的土地。
第十条为保障农科新城服务教学科研的基础条件,使用农科新城土地及房屋设施的教学科研活动应依据《广西亚热带农科新城土地及房屋设施管理服务成本核算标准》 (见附件,以下简称“《核算标准》”),进行成本核算,以保障农科新城日常运行、维护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支出需求。涉及教学科研副产品收入的,应根据广西大学关于科研副产品(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一条教学用地及房屋设施的管理服务成本由学校承担。
第十二条科研用地及房屋设施的管理服务成本由申请使用的科研团队承担。为进一步鼓励科研团队多出成果,允许科研团队从科研副产品收入中列支土地及房屋设施的管理服务成本,剩余部分再进行分配。若科研副产品收入不够列支土地及房屋设施的管理服务成本,须补足差额。
第十三条科研团队申请使用成果中试与示范用地,允许引进企业共同开展科技成果的验证熟化与示范推广,成本核算标准参照当地同类用地市场价的80%,成果收益分配方案可通过项目合同具体约定。
严禁科研团队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将土地进行转租、借用;
(二)将成果中试与示范用地、技术成果(含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无偿或明显低价提供给合作企业使用;
(三)套用、挪用各类财政性经费支付本应由合作企业承担的生产运营、设施建设、人员劳务等成本。
第十四条校地(企)合作用地的成本核算标准,应参考当地同类型用地市场价格“一事一议”,成果收益分配方案通过项目合同具体约定。
第十五条闲置零散土地要加强整合与高效管理,要提早谋划、合理利用、逐步提升经营收益。可由农发院优先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招募企业耕种,耕种期限明确为不超过一年。
若遇流标等导致无人耕种的情形,为避免土地抛荒,由农发院组织种植绿肥等用于保持土壤肥力,经费由农发院报请学校统筹解决,管理服务成本由学校承担。
第四章土地及房屋设施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农科新城土地以不动产登记证红线范围为准。
房屋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红线范围内办公、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后勤配套用房、临时工宿舍、动物养殖场舍、工具房、温室、网室、大棚、晒场、农机具、仓库 (含冷库)、水电、通讯、排灌沟渠、消防设施等。
第十七条农科新城土地重点支持广西甘蔗生物育种实验室、广西壮族自治区牧草工作站等建设需要。保障甘蔗生物育种、牧草研究与示范推广、涉农类公益性科研等用地需求。
第十八条校属单位使用农科新城土地及房屋设施必须经过申请和审批。
农发院每年根据农科新城土地及房屋设施的供需情况,适时发布《关于申请使用农科新城土地及房屋设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校属单位应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除非确有特殊事由,期限届满不再受理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各类用地均应符合学校农科新城土地规划。农科新城用地实行“分类分级”审批制。
(一)教学用地
教学用地由校属教学机构申请,本科教学用地需求由国实处、教务处审查,研究生教学用地需求由研究生院审查。为避免重复建设,教学用地由农发院根据教学需求,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
审批流程:校属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国实处和教务处(本科教学)或研究生院(研究生教学)审查、农发院审核汇总、校工作组审议,提交分管农科新城和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二)科研用地
科研用地由科研团队负责人或课题任务书第一主持人(含子项目)提出申请,用地面积根据科研项目田间试验经费、课题级别以及土地资源情况作为审核依据,同一科研项目用地原则上只允许申请一次,用地期限参照项目实施起止期确定,用地期限内原则上不作用地调整。
审批流程: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科研院审查、视不同情形按照“分类分级”原则进行审批。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农发院汇总,报校工作组审议后,提交分管农科新城和相关业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1)用地期限3—5年;
(2)用地项目涉及固定设施建设;
(3)用地面积100—600亩;
(4)科研用地申请减免成本核算。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农发院汇总,报校工作组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1)用地期限超5年;
(2)用地面积超过600亩;
(3)校工作组认为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
3.以上所列情形之外,如用地面积小于100亩、用地期限少于3年等情形,用地申请由农发院直接审批,并报校工作组备案。
(三)成果中试与示范用地
申请该类用地必须以相对成熟、具备自主知识产权或以获取合法授权的农业科技成果为依托,且该成果已完成实验室阶段研究,具备进行大田试验或示范展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审批流程:科研团队所在校属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初审后报农发院,农发院会同科研院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方案可行性、用地合理性及经济效益预期进行综合论证,形成评审意见,报校工作组审议后,提交分管农科新城、成果转化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四)校地(企)合作用地
申请校地(企)合作用地,需提供校地(企)合同,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校工作组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闲置零散土地
闲置零散土地由农发院负责管理,具体方案报校工作组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申请使用农科新城房屋设施需要依据《核算标准》进行成本核算,并报农发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用地(房屋设施)的校属单位和团队,须在获得审批同意后30日内与农发院签订用地(房屋设施)确认书和入驻承诺书。
涉及成本核算的,须向财务处缴清用地(房屋设施)当年的成本费用后,方可安排用地(房屋设施)。
第五章建设与运维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农科新城具备服务教学、科研的基本条件,学校根据农科新城管理服务成本核算情况,设立农科新城运维经费,用于日常建设与运维。
第二十三条根据农科新城建设需要,每年由农发院牵头提出建设与运维的项目和预算,获得学校批准后,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按学校经费支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根据发展需要,农科新城逐步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完善各项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公寓、环卫、维修、水电管理、安保、交通车运营、农业生产机耕服务、劳务用工等。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科新城的日常管理适用于所有在农科新城范围内从事教学、科研、生产、服务及其他活动的单位与个人。
(一)土地管理
1.土地使用者应自觉维护土壤肥力和生态环境安全,凡因科研需要,使用具有转基因生物材料、危险性的有害物质、生物材料及设备设施的,须提前向农发院审批,并在相关地块设立明显标识,确保安全。
2.土地使用者应严格按照该地块的土地性质种植相关农作物,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严禁抛荒闲置。
3.土地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应及时、安全、环保地清除地表残留农作物和其他杂物,不得影响下一茬作物种植。
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农发院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终止其使用土地,已缴管理服务成本不予退还,欠缴管理服务成本须在收回土地之日起30日内结清。
(二)房屋设施管理
1.房屋使用者不得将房屋转租(借)、改变使用性质、更改房屋结构,禁止破坏房屋的门窗、水电、通讯、消防等公共配套设施,若有违反,由房屋使用者承担相关责任。
2.房屋使用者负责用房周边的环境清洁卫生,及时将日常生活垃圾清理到指定垃圾投放点。使用完毕后须做好自用房内垃圾杂物清理等工作。
3.房屋使用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和安全工作,严格履行法定义务。
4.房屋使用期间,不得留宿其他人员,若有违法违规情形,使用者应承担相关责任。
5.仓库(含冷库)、工具房、动物养殖场舍、温室、网室、大棚等使用完毕后,使用者应及时、安全、环保地清除房内杂物、动物粪污、残留农作物等,不得影响后续使用。
6.进入农科新城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应遵循“安全、节约、合理”的原则,保障水电设施、排灌沟渠、动物养殖场舍、温室、大棚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安全正常使用。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农发院相关工作人员反映并积极协助解决。
(三)人员管理
1.进驻农科新城人员主要包括常驻农科新城和到农科新城进行科研活动的教师及科研人员、实验实习学生、工作需要聘用的勤杂人员、临时工等。
2.农科新城内开展科研试验活动的教师、学生、科技人员及其他人员,实行“派出单位负责制”;所有外聘人员,实行“聘用单位负责制”,单位应配合农发院对上述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
3.农科新城内所有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妥善处理好周边关系。
(四)水电管理
在农科新城用地(房屋设施)的具体申请人是水电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涉及水电安装和维修的,应报经农发院同意,委派专业人员按国家、当地政府和供水、供电企业的相关政策执行。农发院负责与当地所属供电部门、供水部门、供气部门进行协商协调,申请办理报装报建手续。
水电费用参照学校有关政策收取。
(五)环境管理
公共主干道路旁、河道和公共沟渠内的杂草垃圾由农发院统一清理;试验田周边的道路、田埂、护坡、沟渠旁及温网室内部的杂草垃圾等由用地责任人负责清理,秸杆、试验废弃物等不得随意丢弃,应堆放到指定地点后由农发院集中清运,严禁焚烧秸杆和其他可燃物。
第七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农发院负责组织对农科新城各类用地(房屋设施)绩效进行阶段性和终期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用地(房屋设施)单位(项目团队)用地续期、调整或收回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用地绩效考核根据用地类型设定相应的评价侧重点。
教学用地,重点考核承担教学课程实习实践的人数、支撑实验课程和毕业论文的质量、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效果等。
科研用地,重点考核所依托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产生的论文、专利、品种权等科研成果。
成果中试与示范用地,重点考核成果的创新性、市场认可度,成果转化金额、横向项目资金等成果转化效能。
校地(企)合作用地,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考核评价。
闲置零散土地,重点考核有无抛荒闲置、是否保持一定的土壤肥力,是否能够作为备用土地给有需要的科研团队或企业临时耕种等。
第二十八条根据考核结果,有以下情形的,用地单位(项目团队)须无条件退回土地:
(一)未按期足额核算用地(房屋设施)管理服务成本;
(二)用地期满且不再续约;
(三)项目团队负责人退休、调离学校、失踪或离世,且未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负责人变更手续或变更后负责人不符合用地条件;
(四)阶段性或终期考核不合格;
(五)因学校规划建设需要收回土地。
退回土地时,用地单位(项目团队)须清理地表所有杂物,恢复土地原状。不按要求清理和恢复原状的,须承担农发院代为清理、恢复原状所产生的费用,并报请学校停止其2年内申请使用农科新城土地的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农发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大学亚热带农科新城管理办法(试行)》(西大〔20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亚热带农科新城土地及房屋设施管理服务成本核算标准
附件
广西亚热带农科新城市土地及房屋设施管理服务成本核算标准
(每三年动态调整)
一、土地类标准
用地规模 |
核算标准(元/亩·年) |
旱地 |
水田地 |
林果地 |
鱼塘用地 |
50亩以下(含)部分 |
300 |
500 |
200 |
400 |
50-500亩(含)部分 |
400 |
600 |
300 |
600 |
500-1000亩(含)部分 |
500 |
700 |
400 |
800 |
1000亩以上部分(含)
|
|
|
|
|
二、房屋类标准
房屋类别 |
核算标准(对内) |
核算标准(对外) |
智能玻璃温室 |
5元/m² ·月 |
10元/m² ·月 |
锯齿温室大棚 |
4元/m² ·月 |
8元/m² ·月 |
避雨栽培大棚 |
3元/m² ·月 |
6元/m² ·月 |
防虫(鸟)网室 |
2元/m² ·月 |
4元/m² ·月 |
养殖场舍 |
1元/m² ·月 |
2元/m² ·月 |
教室 |
免费 |
400元/半天 |
会议室 |
免费 |
500元/半天 |
仓库 |
30元/m² ·年 |
|
冻库 |
60元/m² ·年 |
|
备注 :各科研 团 队使用非学校 自有 资金 改造土地 、建设 固定设施等情况 的 ,原则上仅按 照原始土地的状况进行收费,新增设施不再额外收费。